(2017)内09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凉城分公司与史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5执5号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凉城分公司,住所地凉城县。负责人:孙亚青,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史玉兰,女,满族,1959年12月9日出生,农民,住凉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凉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5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史玉兰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凉城分公司借款本金12578元及同期约定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但被执行人史玉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史玉兰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无存款;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经在凉城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网上查询被执行人史玉兰未申请登记注册过营业执照,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玉兰长子吴利军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并与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凉城分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凉城分公司书面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史玉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对本院查控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史玉兰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凉城分公司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史玉兰有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25执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雁军审判员 白世荣审判员 徐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