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怀波与被执行人徐旭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波,徐旭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60号申请人:王怀波,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徐旭礼,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申请人王怀波与被执行人徐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旭礼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