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4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蒋曦、蒋学良等与陈秋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曦,蒋学良,陈秋琼,彭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749号原告:蒋曦,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蒋学良,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陈秋琼,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彭冬,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曦、蒋学良诉被告陈秋琼、彭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曦、蒋学良于2017年6月29日以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曦、蒋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蒋曦、蒋学良负担。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