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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松波与杭州娜云玥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松波,杭州娜云玥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171号原告丁松波。委托代理人金钢红。被告杭州娜云玥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团结。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松波诉被告杭州娜云玥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丁松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娜云玥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松波撤回对杭州娜云玥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丁松波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