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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秀文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文,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180号原告:徐秀文,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78号。负责人:毛礼兴。委托代理人:刘建梅,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78号。负责人:董明瑞。委托代理人:刘建梅,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法定代表人:常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林,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徐秀文与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徐秀文负担。审判员  李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