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3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桂容与王庆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容,王庆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312号之二申请人张桂容,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庆政,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张桂容与被执行人王庆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庆政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82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68.00元,承担执行费4136.00元。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向申请人张桂容支付执行款10908.00元。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清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