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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华与永靖县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永靖县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1212号原告宋华,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20日,住和政县。身份证号:×××被告永靖县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永靖县。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被告王海学,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0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诉被告永靖县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华负担。审判员  姬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