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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新安、林全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安,林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安,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林全民,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王新安与被执行人林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林全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新安9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文博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车辆本院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柯桥区兴越南区9幢204室房产外,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03执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