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哲,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高碑店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侯审,2017年4月24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高碑店市新��地水果批发市场进口水果区A10库房内,雇人包装假冒农夫山泉17.5度脐橙并销售。经核算,被告人王哲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价值人民币924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朱某1、朱某2李某、郝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查获现场照片,销售票据,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工作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哲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刚审 判 员 郭艳美人民陪审员 刘秀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