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学多、盖长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多,盖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多。被执行人盖长生。申请执行人王学多与被执行人盖长生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4831.5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其他途径,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