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基协、冯兴能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基协,冯兴能,洪秀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基协,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筱莉,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兴能,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甫、林平,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洪秀凤,女,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汉卿、秦龙艳,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吴基协因与被上诉人冯兴能、被上诉人洪秀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冯兴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冯兴能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冯兴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1450元,减半收取75725元,由冯兴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05元,减半收取68152.50,由冯兴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艳玲审判员 杨 聪审判员 范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