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廖某与W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W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2民初153号原告廖某,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广东省大埔县。被告W某,男,1961年3月5日出生,国籍:美国,住址:。原告廖某诉被告W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W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于2014月12月3日到大埔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原告一直在中国居住,被告一直在美国居住,一直分居至今,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W某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表示同意离婚,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第二天,就于××××年××月××日自愿到大埔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结婚几天后,被告离开中国一直在美国居住,原告一直在中国居住,两人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今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审理,由于被告缺席,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属自主婚姻,但由于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认识时间短,婚后几天双方开始分居,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书面答辩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廖某与被告W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其 武审判员 钟 广 斌审判员 赖兆干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