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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家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家旺,袁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广西北海市四川路西九洲城小区D2幢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廖元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文凯,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家旺,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21196405013353,住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52号北园公寓4-302号。被执行人袁庆明,男,194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25194510073711,住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其仓小区人行B62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家旺、袁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家旺的工资账户,以便按比例退给被执行人同为吴家旺的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家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家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家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启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