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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碧会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碧会,陈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717号原告沈碧会,女,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20号11栋3单元7楼14号。被告陈康,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七盘沟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碧会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碧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碧会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碧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碧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克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