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碧会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碧会,陈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717号原告沈碧会,女,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20号11栋3单元7楼14号。被告陈康,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七盘沟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碧会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碧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碧会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碧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碧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克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