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项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玲,赵彬,赵梦瑶,赵文秀,杜俊芳,王项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90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玲,女,1972年4月23日生,住新蔡县孙召镇巩庄村委赵楼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204233640。申请执行人赵彬,男,1999年6月11日生,住新蔡县孙召镇巩庄村委赵楼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9199906113618。申请执行人赵梦瑶,女,2008年4月7日生,住新蔡县孙召镇巩庄村委赵楼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9200804076081。申请执行人赵文秀,女,1948年11月2日生,住新蔡县孙召镇巩庄村委赵楼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811023617。申请执行人杜俊芳,女,1948年11月17日生,住新蔡县孙召镇巩庄村委赵楼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811173623。被执行人王项淮,男,1966年10月2日生,住项城市官会镇郑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610024576。本院在执行张俊玲、赵彬、赵梦瑶、赵文秀、杜俊芳与王项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俊玲、赵彬、赵梦瑶、赵文秀、杜俊芳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栋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