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860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1138号原告:王顺,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逵,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太行路中段489号。主要负责人:吴向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冬,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王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