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泰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李泰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8237号原告: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束崇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祎,北京炜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雅馥,北京炜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泰龙,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见公司)诉被告李泰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0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祎、冯雅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称,不服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07年10月8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135,060.3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10月8日入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起始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经理,月基本工资6,790元。自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以来,原告始终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时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不存在少付加班工资的情况。故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泰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自2007年10月8日至2014年3月31日发放的加班工资不是按照被告的全薪来计算的时薪,仅按月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来计算的时薪,所以要求补足差额。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10月8日进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分别为2007年10月8日至2008年10月7日、2008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分别约定全薪为4,800元、月工资为5,300元。双方之后续签期限为2009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课长,薪资6,000元。上述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起始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经理,月基本工资6,790元。2016年11月22日,被告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不服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故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提供2007年10月8日至今的劳动合同,合同载明:“…薪资结构依甲方薪资管理办法核定…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员工手册》、相关规章制度、各项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告又提供2007年至今的《薪资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其中约定:“基本工资:约为全薪之70%...加班费:…时薪计算基准为基本工资除以20.92日(法定工作日数)除以8小时。平日延长工时每小时发给1.5倍、例假日加班每小时发给2倍时薪、法定假日每小时给予3倍时薪…”庭审中,被告提供2007年10月至2014年3月的加班工资差额计算方式及2007年10月至2014年3月的薪资明细表,经核算,被告薪资明细中的基本工资数额均为被告提供的当月月薪的70%。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薪资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加班工资差额计算方式、原告薪资明细表、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经本院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基本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本案中,其一、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薪资结构依原告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原告的《薪资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定,被告的基本工资为工资总额的70%,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其二、即便双方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未约定,原告以原告工资总额的70%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难谓有违法之处。其三、原告从2007年10月至2014年3月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均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实际履行加班费的发放,被告从未就加班工资的数额向原告提出过异议,在历年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续签过程中,被告亦未就加班工资提出过任何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无需支付被告2007年10月8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基本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135,060.39元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李泰龙2007年10月8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135,066.39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李泰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觉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