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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强与尤洪、王志飞、胡开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尤洪,王志飞,胡开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831号原告:孙强,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尤洪,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志飞,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胡开灵,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与被告尤洪、王志飞、胡开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卓刘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