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强与尤洪、王志飞、胡开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尤洪,王志飞,胡开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831号原告:孙强,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尤洪,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志飞,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胡开灵,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与被告尤洪、王志飞、胡开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孙强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卓刘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