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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成、魏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成,魏旗,姬胜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3771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职务。住所地:方城县城关镇裕州南路。被告:王成,男,汉族,1982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魏旗,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姬胜利,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与被告王成、魏旗、姬胜利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县联社起诉请求判令五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2017年6月30日,原告县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县联社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736.5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杜芙蓉审 判 员  杨保存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