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2民初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方瑞与刘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瑞,刘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478号之一原告:方瑞,男,生于1987年3月1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被告:刘曲,女,生于1972年7月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原告方瑞诉被告刘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方瑞负担。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龙克亚人民陪审员  冯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