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志广、江苏广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朱晓琳、江苏苏标电炉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广,江苏广达机械有限公司,朱晓琳,江苏苏标电炉有限公司,祁标,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彭广森,张书巧,江苏森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纬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广,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建湖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民营科技创业园2号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广,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琳,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建湖县。原审被告江苏苏标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冠华路8888号。法定代表人祁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祁标,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建湖县。原审被告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滨河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彭俭,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彭广森,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建湖县。原审被告张书巧,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建湖县。原审被告江苏森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镇石油产业园发展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彭广森,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安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芦沟镇231省道旁。法定代表人彭广森,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志广、江苏广达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晓琳、原审被告江苏苏标电炉有限公司、祁标、江苏森光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彭广森、张书巧、江苏森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纬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志广、江苏广达机械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志广、江苏广达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建华审判员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