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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德鑫与刘小龙、沈旭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鑫,刘小龙,沈旭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2民初3005号原告陈德鑫,男,1974年3月3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委托代理人丁雨池,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小龙,男,1990年6月17日生,住所地在盐城市。被告沈旭妍(刘小龙之妻),女,1990年9月28日生,住所地在盐城市。原告陈德鑫与被告刘小龙、沈旭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鑫的委托代理人丁雨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龙、沈旭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鑫诉称:2016年10月1日,被告刘小龙向我借款3万元整。沈旭妍与刘小龙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沈旭妍与刘小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刘小龙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沈旭妍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借款人刘小龙向陈德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德鑫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注:本条2016年10月1日生效还一万剩余年底还。”对于借款的相关情况,原告陈德鑫陈述为:“2016年2、3月份被告因家里买房、做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现金交付被告刘小龙,借条上日期是2016年10月1日,但实际借条形成时间是2016年2、3月份,约定2016年10月1日还款1万元,剩余款项年底还清。”后原告陈德鑫以被告刘小龙、沈旭妍到期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沈旭妍与被告刘小龙于2013年5月13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刘小龙、沈旭妍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一)关于借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刘小龙向原告陈德鑫出具了借据,且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放弃了其对本案的答辩权,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小龙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被告沈旭妍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刘小龙、沈旭妍均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放弃了对其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借款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是否存在上述规定中应为个人债务的情形的抗辩权,故本院认定本案中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应视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刘小龙与被告沈旭妍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被告刘小龙、沈旭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德鑫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被告刘小龙、沈旭妍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夏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封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