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党祯与方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祯,方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保75号申请人:党祯,女,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申请人:方庆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党祯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庆华的财产在6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党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方庆华的财产在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党祯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徐继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伍 昆书 记 员 何陈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