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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2刑初6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捕前住昌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韩鹏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韩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于2006年3月在天津市工商局宝坻分局注册成立天津亚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在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工商局注册成立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任二公司的法人代表。2009年以来,被告人魏某通过邯郸市张志钧(已判)、刘承云(已判决)、樊建中(另案处理)、秦宝珊(另案处理)等人为经理以天津亚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付息的方式,向荆某、齐某的、张某1、翟某、崔某、谭某荣等不特定人员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97.964万元,其中通过秦某、樊某1退还本金88.835万元。2015年12月30日上午9时,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龙华派出所民警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松江欣都小区17号楼前将被告人魏某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是刘某9和葛合营向魏某提出吸收公众存款并负责具体事宜,被告人魏某主观犯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魏某有意愿退还所有资金;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于2006年3月在天津市工商局宝坻分局注册成立天津亚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亚宝公司),于2010年1月在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工商局注册成立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荣旗绿源公司),并任二公司的法人代表。2009年以来,被告人魏某以天津亚宝公司、阿荣旗绿源公司的名义,并先后聘任张某2(已判)、刘某2云(已判)、樊某1(另案处理)、秦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经理。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荆某、齐某的、张某1、翟某、崔某、谭某荣等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97.964万元,通过秦某、樊某1退还本金88.83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08年年底,经葛合营介绍其认识了天津亚宝农产品有限公司的魏某,随后其给该公司投资60万元,葛合营任命其为亚宝公司的市场总监。其的工作主要是找人融资,投资人给亚宝公司交7500元,亚宝公司给开1万元的借款合同,三个月后,亚宝公司给投资人1万元。阿荣旗绿源发展有限公司是魏某的。2、证人尹某1证言,证实其为阿荣旗绿源农业有限公司写过收据,这些收据是翟某、谭某荣和其母亲刘某2云提供的。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通过孙某1给天津亚宝投资。其听张某3说刘某2云是天津亚宝公司在邯郸负责人。其找到刘某2云,刘某2云说现在天津亚宝大棚菜现在资金有点紧张,可以转到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魏某投资经营的,然后其就把在天津亚宝的投资款730000元转到了内蒙古阿荣旗绿源有限公司。其有阿荣旗绿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合同原件。4、证人纪某、陈某1、常某1、刘某1证言,均证实天津亚宝在邯郸有四个站点,由刘某2云、樊某1、秦某、张某2负责。其四人在天津亚宝公司投资,后通过刘某2云将其合同转成了阿荣旗绿源公司合同。5、集资参与人尹某2书证言,证实其的工资卡一直由其妻子刘某2云保管并使用。其没有参与过刘某2云融资的事情。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天津亚宝公司于2006年注册成立时,其是股东之一,负责业务经营和税务登记。2008年5月份其不再参与天津亚宝公司的经营,2008年11月份其自己成立宝丰绿源(天津)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天津亚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和宝丰绿源(天津)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的蔬菜大棚是一个地方,所有权属于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是2009年2月份因为新开口镇政府觉得天津亚宝公司管理不善与这个公司终止了合同,把这153个大棚转租给了宝丰绿野(天津)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7、集资参与人谭某荣陈述,证实2009年3月份左右,其认识了董淑润,她对其说刘某2云正在集资,利息高,还放心。后跟着董淑润到了刘某2云家,刘某2云和她丈夫尹某2书还有女儿尹某1介绍说融资的公司是天津亚宝公司,法人叫魏某,魏某是吉林省农业部长,是他们的东北老乡,还拿出了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法人魏某的宣传资料让其看。刘某2云和尹某1多次打电话让其集资。此后其陆续将集资款汇到刘某2云指定的尾号4810的农业银行卡上、尾号为9343的尹某2书建行银行卡上,还给过现金,共计509余万元。刘某2云让尹某1给其开具了17份借据和收据,约定的利息是月息6分,每半年支付一次。刘某2云和尹某2书就给了其20万元的利息。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刘某2云把天津亚宝公司开的收据和借据都变为阿荣旗绿源公司的了。8、集资参与人翟凤利陈述,证实2009年10月底,其第一次见到赵俊英,通过赵俊英介绍在刘某2云家中认识了尹某2书及其妻刘某2云还有他二女儿尹某1,在刘某2云家其看了阿荣旗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聘为该公司刘某2云驻邯郸市融资部经理的聘书,并给其介绍融资情况。融资的方式是向天津亚宝公司投资六个月,月息8分,到2010年1月改成了每个月6分。其一共投资了26单金额1303万元,陆续通过银行转款方式转给了刘某2云和尹某2书,其中2010年2月24日那笔经邯郸商业银行汇款给刘某2云的100万元没有开借据和收据,其余都由尹某1给其开具了阿荣旗绿源公司的收据和借据,所出具的收据与银行转账不对应,因为刘某2云没有给利息,把利息转到收据上了。曾陆续收到刘某2云通过银行转款方式给其返的约10万元。9、集资参与人崔某陈述,证实2010年5至6月份,朋友董淑润把其领到刘某2云家后,刘某2云向其介绍了有关天津蔬菜大棚在河北省邯郸市融资的情况,又拿出其丈夫尹某2书在天津蔬菜大棚投资大约30万元的合同书让其看。后其发展了约20人,陆陆续续通过刘某2云向天津蔬菜大棚投资共计50至60万元,其中个人投资三四万元,通过复兴支行转账到刘某2云和其女儿尹某1的个人帐号上了,刘某2云代表天津蔬菜大棚与其签订了投资合同书,月息6分钱。到期时刘某2云把这50至60万元的投资款退还给其了,但是还差两月的利息约12万元没给。2010年10月份左右刘某2云带着包括其在内的约12个人(其不认识这12个人)到天津去参观考察天津蔬菜大棚。10、集资参与人苏某、张某1、李某4、赵某1、赵某2、董某、孙某2、荆某、韩某、刘新荣、宋某、梁某、姚某陈述,均证实天津亚宝公司在邯郸非法吸收存款,该公司在天津搞大棚菜种植,有好几百个大棚,法定代表人是魏某。其通过张某2往天津亚宝公司存钱,当时张某2说他是天津亚宝公司在邯郸负责融资的,存8500元就可以拿到一万元借据,时间是3个月,也就是一万元一个月500元的利息。张某2给其开了收据,上面有天津亚宝公司的公章和魏某的手章,还签了借款合同。现在本金利息都不给了。苏某于2009年6月7日给了张某268000元,张某2给了其利息2800元;张某1于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17日分三笔给了张某29.35万元,张某2给了其利息1.65万元;李某4于2009年4月1日、2009年6月7日、2009年7月7日分三笔给了张某25.95万元,张某2给了其利息6000元;赵某1于2009年5月27日、2009年8月17日分两笔给了张某229500元,张某2给过其利息1200元;赵某2于2009年6月17日、2009年7月17日分两笔给了张某242500元,张某2给过其1500元利息;董某于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7日、2009年7月17日分四笔给了张某2119000元,张某2给过其4200元利息;孙某2于2009年8月7日给了张某25.1万元,张某2给过其利息1800元;荆某于2009年6月17日、2009年7月27日分两笔给了张某21.7万元,给过其利息3000元;韩某于2009年6月17日、2009年7月17日、2009年7月27日分四笔给了张某218.7万元,张某2给过其利息9600元;刘新荣于于2009年5月17日、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21日、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7日分九笔给了张某239.95万元;宋某于2009年5月27日给了张某48500元,张某2给过其350元;梁某于2009年6月给了张某48.5万元,张某2给过其利息2000元;姚某于2009年3月15日给了张某43.4万元,张某2给过其利息1200元。其中,梁某与姚某已转单,将甲方变成了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公司,以前的借据也交给了张某4。11、集资参与人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中旬,李某5说现在天津亚宝公司正在向社会集资借款,利息高达5%,借款用于该公司有机蔬果基地项目的投资,询问其是否有投资意向。2009年5月1日16时许,李某5开车带领天津亚宝公司负责人葛合营、刘某3、孙某1找到其,其跟随李某5等人来到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市丛台支行,向葛合营农行卡(卡号为62×××14)打入现金300000元整。打完款后签订一份书面借款合同和一份承诺担保书。2009年5月6日其又往天津亚宝公司存了6万元。先后给过其8万元钱,后来就不给了。12、集资参与人吕某、李某6陈述,均证实通过李某4认识的张某4,向天津亚宝公司借款了。李某4介绍说有个天津亚宝蔬菜大棚基地,投8500元,三个月返10000元,也就是利息每月500元。吕某分两笔投了43000元;李某6于2009年4月17日、2009年4月27日分两笔投了76500元,收到4500元的利息。张某2给开具了收据。李某7说当时他看了天津亚宝的营业执照、合同和蔬菜照片等手续证明张某4的身份,知道天津亚宝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魏某,张某4说把钱都给魏某了。后多次找张某2催要没能返款,按张某2要求把借给天津亚宝公司的钱变更为阿荣旗绿源公司,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魏某,钱由魏某还。13、集资参与人封会茹陈述,证实其跟张某2是通过刘新荣、张某5认识的。2009年4月份左右,刘新荣三番五次找其,让其看了天津亚宝的公司的宣传单、合同、蔬菜照片等一些手续。说投资8500元,给开的收据是10000元,三个月连本带利返还10000元。其就投了两次,第一次以自己的名义投了8500元,第二次以其女儿陈辉的名义投了8500元。三个月后,其跟刘新荣一起去找张某2,张某2给了其700元。至今一直没有还款。天津亚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知道法人代表叫魏某,张某2把钱都给魏某了。2010经刘新荣提议转单,把借给天津亚宝的10000元的借据变更为内蒙古阿荣旗绿源公司。内蒙古阿荣旗绿源公司的法人是魏某,钱由魏某还。14、集资参与人郭某1、杨某、刘某4、郭某2九陈述,均证实天津亚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魏某,该公司是在天津搞大棚种植。均通过秦某往天津亚宝公司存的钱,当时秦某说他是天津亚宝公司在邯郸负责融资的,许诺高利息。收款后秦某给开具上面有天津亚宝公司的公章和魏某的手章的收据,还签有借款合同。后秦某讲公司现在没有钱,可以转单,就转了。借款方从天津亚宝公司变成了阿荣旗绿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是魏某。郭朝平于2009年7月7日给了秦某82000元,秦某给其开了张10万元的收据,给过其500元;杨某于于2009年6月27日给了秦某31.9万元,秦某给其开了张37万元的收据,给过其1850元;刘某4于2009年6月27日给了秦某7.2万元,秦某给其开了张9万元的收据;郭某2九于2009年5月15日、2009年5月27日分两笔给了秦某487500元,秦某给其开了两张合计65万元的收据,给过其5万元.15、集资参与人吴成方陈述,证实2009年4月份,胡平旺找到其说天津亚宝公司在临漳集资一部分钱,让其帮忙向村中的熟人借点儿钱,利息是三分,并许诺每月其工资1200元。当时其总共给天津亚宝公司邯郸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樊某245万元,现在找不到人了。其自己投资4万元,通过其介绍了本村二十多人,总共投资45万元,其有账。每次樊某1来胡平旺家中收钱时,就和三个天津人一起来,那三个人就有人收钱,有人盖章,有人签合同。天津亚宝公司给其承诺与担保书、借款合同和收据。天津亚宝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魏某。16、集资参与人王某1陈述,证实2009年5月份,其听朋友吴成方说天津亚宝公司搞蔬菜基地种大棚,急需一部分钱,利息高,三个月后本金及利息一次结清。2009年5月5日,其在胡平旺家把27000交给了天津亚宝公司邯郸办事处经理樊某2。交钱后,樊某1给其打了一张公司收据,还签订了一份与公司借款合同。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给其。当时交钱时在场的还有公司的两个人。15、集资参与人胡某1、袁某、赵某3、胡某2、杜某1、胡某3陈述,均证实2009年5月份,听胡平旺说天津亚宝公司搞大棚蔬菜基地建设,需要找一部分钱,利息三分,三个月后,本金和利息一次性付清。在胡平旺家把钱交给了天津亚宝公司的樊某1经理。当时天津亚宝公司来了三个人,两个男的一个女的。交完钱后,樊某2给打了公司的收据,还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到现在公司一分钱也没有还给其。胡某1河南老家亲戚于2009年5月5日经胡某1之手投资175000元;袁某以袁菊霞的名义分两笔投资2.7万元;赵某3于2009年5月27日投资1万元;胡某2于2009年5月27日投资2万元,获得利息1800元;杜某1于2009年5月27日投资16000元,获得利息1440元;胡某3于2009年5月27日投资12000元,获得利息1080元。16、集资参与人王某2、王某3、王某4、吴某、周某、陈某2、王某5、刘某5陈述,均证实在天津亚宝公司存过钱,是拿着钱到胡平旺家存的,一个自称天津亚宝公司经理的姓樊的给签了借款合同,约定存三个月,利息三分。合同到期后没给钱。王某2于2009年6月7日由其妻子张凤菊存了15000元;王某3于2009年5月17日存了35000元;王某4存了3.8万元;吴某于2009年5月17日以其父亲吴知非的名义存了50000元;周某于2009年5月5日存了11000元;陈某2丈夫陈玉生于2009年5月27日存了30000元;王某5于2009年5月27日以其丈夫吴雪晨的名义存了11000元;刘某5于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7以郭某3、刘某6的名义分两笔存了45500元,返还了15000元。17、集资参与人胡某4、绍章会、赵某4、刘某7、王某6、张某6、黄树梅陈述,均证实曾借给天津亚宝公司钱。在胡平旺家里与天津亚宝公司邯郸樊某1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存三个月三分利息,钱交给了樊某1,给了其借款合同和收据,借款合同上有天津亚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手章。后本金和利息都没给。胡某4于2009年5月27日以其丈夫李新的的名义给了樊某120000元;绍章会于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7日分两笔给了樊某143000元;赵某4于2009年5月17日给了樊某130000元;刘某7于2009年5月5日以孙田友的名义给了樊某116000元;王某6于2009年5月27日以其和其女儿王菊梅的名义给了樊某14.6万元;张某6于2009年5月给了樊某15万元;黄树梅以其外孙女张雪英的名义给樊某14万元。18、集资参与人孙田友陈述,证实其亲戚刘某7用其名义在天津亚宝公司投资16000元。合同到期以后,其多次找胡平旺要钱,胡平旺先后给了其7000元。19、集资参与人吴保庆陈述,证实2009年6月7日在天津亚宝公司存了17000元,在胡平旺家里由胡平旺给其签了一份天津亚宝公司的借款合同。后经多次催要,吴承云返还其7000元。20、集资参与人张某3、刘某8荣陈述,均证实2009年3月底,康红梅介绍说天津亚宝公司在邯郸设有一个办事处,负责借款,利息特别高。后来到天津亚宝公司的办公地点去看,办事处经理樊某1让看了聘书,并介绍该公司搞大棚建设的情况,说是国家批准的,有保证,利息是9分多,可以先扣利息,时间是三个月,每单10000元,实际交款7100元就可以了。张某3于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5月5日,分四笔给了樊某1355000元,樊某1给其开了借款合同和50万元的收据,后经讨要樊某1给了其7500元;刘某8荣于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5月5日分三笔给了樊某120.59万元,樊某1给其开了借款合同和29万元的收据,后经讨要樊某1给了其4350元。借款合同是3个月期限,上面盖章是天津亚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魏某。21、集资参与人孟宽俊陈述,证实2009年5月份,胡天锁多次给其打电话说在天津亚宝公司存款利息比较高,有保证,利息是3分,时间是3个月,到期以后可以连本带利取回。在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28日,胡天锁把其领到胡平旺家,其分两笔给了胡平旺203800元,胡平旺打了收据。胡平旺给了其11700元的利息,其取回了53800元。22、集资参与人张花荣陈述,证实其丈夫赵金平于2009年5月17日在胡平旺家与天津亚宝公司签了借款合同,向该公司投资了11000元,到现在1分钱也没收到。23、另案人刘某2云供述,供认大约2008年,其通过负责天津亚宝公司在邯郸融资的张某2,给天津亚宝公司投资7万元,三个月到期后还款。2009年2月左右,其通过张某2认识天津亚宝公司负责邯郸市场的刘某3,并多次给其做工作,让其代理为天津亚宝公司融资,其同意,但要求5%的好处费,以入股分红的方式投资,每股3000元,期限3个月,每月200元利润,将来如果天津亚宝公司效益好了,给其开工资,刘某3同意。之后,其分别将翟某、谭某荣、崔某集资来的钱打入其账户,其扣除利息后,将款转到刘某3账户。2009年底天津亚宝公司不能正常还款,刘某3说天津亚宝公司老板魏某在吉林和内蒙古阿荣旗有投资,让其到吉林和内蒙古阿荣旗参观。2010年其和翟某、谭某荣到吉林和内蒙古阿荣旗找到魏某参观后,其看到在内蒙古阿荣旗的淀粉厂、复合肥厂已形成规模。魏某给其说阿荣旗的淀粉厂急需资金,到2010年8月份,淀粉厂就能正常生产,到时邯郸市的投资将全额退还。之后,其和翟某、谭某荣就向魏某的绿源公司融资,魏某答应挣了钱用于归还天津亚宝公司在邯郸的借款。去给邯郸的天津亚宝投资人说,天津亚宝公司到目前没有开工,该项目很有前途,魏某在内蒙的阿荣旗绿源公司不错,后天津亚宝公司的投资人经魏某同意后,通过其将投资款转到绿源公司,转单手续均由其在家或在宾馆租的房间里办理。其给绿源公司共融资600余万元,月息8分。融资款均转到其的账户,其将利息和其他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款转到魏某的账户。天津亚宝公司在邯郸有三个办事处,分别是张某2、秦某、樊某1负责。魏某安排人给其的收据上面已盖好公章和魏某的手章,一部分是其让女儿尹某1填写的,一部分是其和翟某填写的。翟某转给其大约560万元,谭某荣共给其约200万元,崔某40万元。其给魏某转账500万元,刘某3260万元。其没有还翟某、谭某荣的钱,崔某的钱已经还清了。24、另案人张某2供述,供认2009年1月的时候,天津亚宝公司任命其为该公司邯郸市场部第二部经理,负责给公司在邯郸借款。按照公司规定,给老百姓开一万块钱的借据,老百姓只需交8500元打到其的账户,其余的1500元作为利息提前返还。其和借款人协商怎么分公司给的1500元工资。剩下的7000元从其的账户打给市场部经理葛合营、刘某3的账户,葛合营再将钱打给魏某。从2009年1月到2009年9月,其名下有20余名借款人,本金200多万元,汇给葛合营的借款合同显示金额500多万元。合同是公司给其提供的带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其名下借款人有张某5、张某7等人。天津亚宝公司邯郸一部经理冯某,三部经理秦某,四部经理樊某1。在吸收资金的后期,投资人给其要钱,其就多次找天津亚宝公司要钱,天津亚宝公司的魏某、葛合营等人对其说他们在阿荣旗投资了绿源公司,叫投资亚宝公司的人把款项单都转到绿源公司,其照办。天津亚宝公司召开过会议进行宣传,还提供公司工商、税务登记、天津发改委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间融资的宣传、通知、奖励计划,承诺与担保书、照片等其他资料进行宣传,还组织投资大户旅游。25、另案人秦某供述,供认2009年3月份时,天津亚宝公司葛合营、刘某3到邯郸对其说,天津亚宝公司在邯郸市成立了4个市场部,一部是徐某、冯某,二部是张某4,其是三部经理,四部是樊某2。天津亚宝公司把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及天津市有关部门的文件等资料提供给市场部经理,由他们对外宣传,公司也直接对外宣传,召开客户答谢会,再就是让给投资户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天津亚宝公司在邯郸吸收存款,每单10000元,实际交到公司是7000元,其中的15%支付利息,另外15%由分部经理和代理人自己支配,时间是三个月为一期,利息5分。转单就是合同到期以后,重新再续合同。葛合营介绍胡天锁拿到期的合同手续找其转单,共计转单30万元,合同上的利息是15%,胡天锁得代理费12%其得3%,其共计给了胡天锁利息36000元。26、另案人樊某1供述,供认其于2009年3月1日受聘成为天津亚宝公司邯郸第四办事处的负责人。天津亚宝公司主要是蔬菜基地,搞大棚建设,法人代表是魏某。其在邯郸地区总计收了近600万元,其中市内其自己联系,并收取420万元左右,这里边包括其个人的110万元,其得劳务费十几万元;在临漳收了近160万元,是由葛合营带领刘某9安排其收的,地点在临漳的胡平旺家,其负责开票,得劳务费五千元。其向公司上交了将近400万元,其中向公司法人魏某个人银行卡上汇了二百多万元,向公司总会计刘某9个人卡上汇了100多万元,另外的100多万元是公司直接拿走的。27、被告人魏某供述,供认其成立天津亚宝公司和内蒙古阿荣旗绿源公司在邯郸市以付息的形式进行了集资,涉及大约20多人,金额大约1000万元。天津亚宝公司2006年在天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后增加到500万元。其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是李某2、耿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其和李某2,财务总监是刘某9,副总管葛合营。主营业务是大棚种植、绿色有机蔬菜、生物有机肥等。内蒙古阿荣旗绿源公司2009年在内蒙古阿荣旗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是葛合营、刘某9、杜某2、汤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其和葛合营,财务总监是刘某9,总经理葛合营。主营业务是生产淀粉和生物有机肥。开始使用天津亚宝公司的名义进行借款,邯郸市场由葛合营和刘某9负责,其给他们约定每月支付利息为月息20%。在邯郸借到钱先打到他们的个人账户,再由他们转给其,其将以公司名义与借款户签订的盖有公司印章和其个人手章的空白借款合同,由他们负责与邯郸借款户签订借款合同。葛合营和刘某9还在邯郸发展了经理负责借款,其中一个叫张某4。到了后期,其给了葛合营和刘某9450万元的现金用以偿还邯郸借款户的利息和本金。拿到这笔钱后,其就联系不上他们两个人了。刘某2云找到其说之前她借了100万元给了葛合营,目前还不上了。其说阿荣旗绿源公司发展比较好,可以利用绿源公司在邯郸借款,公司挣钱以后用于归还天津亚宝公司在邯郸之前的借款。刘某2云同意以月息30%负责在邯郸以绿源公司的名义集资,通过刘某2云集资了五六百万元,她也是先将集资的钱打到她的卡上,然后再转给其。前期其给了刘某2云50份左右的空白借款合同,用于归还之前天津亚宝的欠款。后来是其收到刘某2云的转款后,签订完借款合同后给了刘某2云。集资的钱投入到天津亚宝生产经营300万元左右,投入到绿源公司500万元左右,投入内蒙古阿荣旗阿大复合肥厂500万元左右。葛合营和刘某9伪造了天津亚宝公司的借款合同、公司印章和其的手章在邯郸也有借款,但是钱没有给其。张某4以天津亚宝公司在邯郸集资的钱和刘某2云以绿源公司在邯郸集资的钱其都承认,以集资人手里的借据为准。28、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捕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常住人员基本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9、协助查封通知书、股权冻结协助执行回证、财产查询通知书及查询结果。30、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31、阿荣旗绿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注册登记相关资料、股权分割证明、章程修正案、股东决定、证明、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等。32、天津亚宝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文件、宣传资料、还款承诺书、公司注册登记及变更信息、股权转让及出资信息、聘书等。33、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其与阿荣旗绿源公司的借据与收据、入股分红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明细对账单等。34、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天津亚宝公司入股分红协议书、入股分红方案、2009年9月28日紧急通知、入股分红报单中心协议书、2010年1月25日通知、承诺与担保等。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天津亚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不属于该局所监管的机构。36、广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复制的天津亚宝公司、阿荣旗绿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他涉案人员张某2、刘某2云、秦某、樊某1的案卷。其中,本院(2011)广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130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2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8624990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37、另案处理证明、退款情况说明及凭证、还款记录等。38、邯郸市中冀会计事务所邯中冀专审字【2014】第20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刘某2云、尹某2书(刘某2云丈夫)两张银行卡共转入资金39笔,金额为8594990元。39、邯郸长城会计师事务所邯长会专审字(2016)第192号审计报告,显示秦某共融资本金2151950元,已还本金75300元,已付利息0元,涉及9人;樊某1共计融资本金3897700元,返还本金813050元,已付利息17010元,涉及58人。40、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照片等。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注册成立天津亚宝公司、阿荣旗绿源公司并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金融管理制度,以承诺高额利息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共计1597.9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以天津亚宝公司、阿荣旗绿源公司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该两家公司并非出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而设立的,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魏某退赔未返还的集资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书强审 判 员  任诗君人民陪审员  李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小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