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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徐亮与余郑成都东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余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213号之二原告:徐亮,男,汉族,生于1949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郑,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15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徐亮与被告余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查明,被告余郑已于2016年11月23日火葬,且原告徐亮知晓被告余郑已在本案立案前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余郑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消灭、已不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亮的起诉。原告徐亮已预交的受理费18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攀人民陪审员  邓国惠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平春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