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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丽娟诉天一美居特美精品窗帘布艺店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娟,天一美居特美精品窗帘布艺店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430号原告:马丽娟,女,汉族。被告:天一美居特美精品窗帘布艺店,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天一美居国际精品窗帘城*楼。法定代表人:骆小红,总经理。原告马丽娟诉被告天一美居特美精品窗帘布艺店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马丽娟��2017年7月27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