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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蕾与被告南京基督教青年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蕾,南京基督教青年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5211号原告:李蕾,女,汉族,1955年5月31日出生。被告:南京基督教青年会,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刘德昌,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恩华,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蕾与被告南京基督教青年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蕾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李蕾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贲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