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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川申请执行杨鸿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川,杨鸿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川,男,汉族,四川省潼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鸿昊,男,汉族,四川省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尚未给付义务18800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10000余元,由被执行人给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95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68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