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霞玲与杨洋、艾兵兵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玲,舒简,艾兵兵,杨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901号原告:王霞玲,女,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简,男,1990年1月3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艾兵兵,男,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杨洋,女,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玲与被告舒简、杨洋、艾兵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霞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霞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俊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江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