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XX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XX辉,陈建霞,陈慧明,陈爱珍,李可钦,陈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住所: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新鸿路398号附2号,负责人张欣。委托代理人:黄川,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旭巍,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辉,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建霞,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慧明,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爱珍,女,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李可钦,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淑平,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7)川律公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920674.10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920674.10元。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7)川律公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石凌云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