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倪友荣与陈维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友荣,陈维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242号原告:倪友荣,男,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陈维菊,女,汉族,住重庆市。本原在审理原告倪友荣与被告陈维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友荣撤回起诉。原案件受理费136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预收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倪友荣负担。审判员 和小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剑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