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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倪友荣与陈维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友荣,陈维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6242号原告:倪友荣,男,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陈维菊,女,汉族,住重庆市。本原在审理原告倪友荣与被告陈维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友荣撤回起诉。原案件受理费136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预收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倪友荣负担。审判员  和小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剑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