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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等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XX,王广伟,王得卫,马刚,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广伟。被执行人:王得卫。被执行人:马刚。被执行人:李佳。关于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王广伟、王得卫、马刚、李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314号执行��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任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