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等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XX,王广伟,王得卫,马刚,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广伟。被执行人:王得卫。被执行人:马刚。被执行人:李佳。关于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王广伟、王得卫、马刚、李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314号执行��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任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