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小锋与孟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锋,孟卫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887号原告:孙小锋,男,汉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孟卫兵,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锋诉被告孟卫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孙小锋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孙小锋在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