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佘锦峰与湖北瑞佳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锦峰,湖北瑞佳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525号之一原告:佘锦峰,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北瑞佳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美地家园42门501号。法定代表人:严海忠。原告佘锦峰与被告湖北瑞佳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佘锦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