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伟龙、张夜夜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龙,张夜夜,王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303号原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龙,男,汉族,1995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蒙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辩护人XX,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夜夜,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蒙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友臣,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鹏,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蒙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辩护人XX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盼盼,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伟龙、张夜夜、王鹏犯寻衅滋事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皖1622刑初492号刑事判决。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伟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张夜夜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七个月。王伟龙、张夜夜、王鹏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王伟龙、张夜夜、王鹏寻犯衅滋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潇轶审判员  何宏民审判员  唐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梦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