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大勇贪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大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61号罪犯王大勇,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光明路64号院24号楼3单元3楼西户,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平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王大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宣判后,2013年9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大勇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10年5月、2011年元月,该犯利用担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天昊实业公司退管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擅自截留慰问款156860.02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该犯伙同退管科科长马秋平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药费的手段先后四次套取公款270628.19元据为己有。罪犯王大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大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大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大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