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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建中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70号罪犯陈建中,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7)漳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524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建中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建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5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建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55分,获得肆个表扬(二0一四年十一月至二0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超市月均消费达410元。该犯此次减刑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陈建中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陈建中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陈建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建中属于因犯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的罪犯,且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第、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梦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