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3141号原告:曹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国中,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2。原告曹某1诉被告曹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30月依法作出判决,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钱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