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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3141号原告:曹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国中,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2。原告曹某1诉被告曹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30月依法作出判决,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钱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