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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毛洪、康彬坤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洪,康彬坤,江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毛洪,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毛玉英(系申请执行人母亲),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康彬坤,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江圣军,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洪与被执行人康彬坤、江圣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彬坤、江圣军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康彬坤名下的牌号为浙B×××××的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毛洪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