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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宋书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书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41号罪犯宋书珍,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8日,小学文化,甘肃省武山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天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书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541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5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在改造中,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按要求生产。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改造中,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按要求生产。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明,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表扬、记功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书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30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赵 冰审判员  宋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