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董大未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大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594号罪犯董大未,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浔刑一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董大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大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该犯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履行民事赔偿款15005.84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董大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大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