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洪顺诉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顺,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74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顺,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1幢9层911。法定代表人李伟。张洪顺诉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洪顺代理申请费8600元;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张洪顺负担395元,被告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华商动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张洪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亮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