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长乐恒华塑胶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邦菲尔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恒华塑胶有限公司,晋江市邦菲尔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169号原告:长乐恒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里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59371747J。法定代表人:高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顺源,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邦菲尔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苏厝普头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4135094P。法定代表人:向举林。长乐恒华塑胶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邦菲尔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长乐恒华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现已和解,长乐恒华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乐恒华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长乐恒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郑洁书 记 员 陈莉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