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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莫君德与朱大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君德,朱大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656号原告:莫君德,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朱大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君德与被告朱大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君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