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执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中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小康巨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小康巨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1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19号。法定代表人:宋友信,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小康巨龙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上路明宇国际汽车城车管所四楼。法定代表人:岑廷生,董事长。朱东财,男性,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西陶镇东滑封商贸街49号。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小康巨龙置业有限公司、朱东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21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湾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项 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