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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俊与马军军、马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马军军,马岗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4民初506号原告:马俊,男,回族,居民,现住宁夏泾源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孔德颖,系泾源县香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军军,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告:马岗岗,男,回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与被告马军军、马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马俊负担。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