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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朱马鞍山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朱马鞍山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699号申请人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894265-1。负责人:郑锐,支队长。被执行人朱马鞍山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红旗北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15050008-6。法定代表人:邵赢赢,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化工路(市十二中校门口),组织机构代码76686569-X。法定代表人:邵赢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2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应付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