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洁与谢文杰蔡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谢文杰,蔡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475号原告:刘洁,女,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谢文杰,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蔡杏丽,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刘洁与被告谢文杰、蔡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洁于2017年6月22日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刘洁应在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其未交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蒲忠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