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谢小俊、东莞市云之峰贸易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俊,东莞市云之峰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冯佰宋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720号原告:谢小俊,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东莞市云之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振华路***号**号铺。法定代表人:叶泽凌,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东莞市冯佰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塘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邹广周,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谢小俊与被告东莞市云之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冯佰宋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谢小俊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依法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谢小俊负担。审判员 聂潇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光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