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外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程正平与南京宁意云石有限公司、董文昌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平,南京宁意云石有限公司,董文昌,赵洁,董英兰,徐林英,张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外初字第40号原告:程正平,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风,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林,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宁意云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工业新区黄庄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文昌,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赵洁,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董英兰,女,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第三人:徐林英,男,195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第三人:张敏,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程正平诉被告南京宁意云石有限公司、董文昌、赵洁、董英兰,第三人徐林英、张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正平于2016年12月27日去世,其继承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原告死亡,其继承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程正平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退还。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文艳 关注公众号“”